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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9-07     【原创】   阅读

 

中共威远县委办公室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远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威远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124日十三届县委常务委员会第111次会议和20141112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威远县委办公室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1

威远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全县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国有资本。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资产的使用、处置、收益和监督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威远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依法对县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县属国有资产及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国资办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县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十条  县国资办应当维护企业享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有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界定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负责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组织实施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管工作;监督考核授权投资主体,参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聘和考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国资办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核销、资产统计、收益收缴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县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管理,并定期分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生改制、股权变动、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结果报县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县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县属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及时将企业财务运营、产权变动、对外投资、借贷与担保等情况向县国资办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县国资办报送企业财务、资产运营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县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资办是全县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接受县财政(国资)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各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需要处置国有资产时,一律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一律报县政府审批,其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准以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等方式改变其国有性质。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资产实行统一调配。需要购置或添置固定资产的,由县财政从出让收益、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中统一调配或财政拨款购置。

第七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填写《威远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县政府审批同意进行处置的,由县国资办办理处置批复手续。

(四)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县国资办的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四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联系热线:0832-8226178
公司邮箱:tk@wytkjt.com
公司地址:威远县严陵镇花塘东路166号2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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